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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然人100%持有B有限公司的股权,至年底B公司净资产120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未分配利润200万,不考虑其他因素。次年初A将公司100%股权作价1200出售给C自然人,次年3月C决定分红200万。请问200万会重复缴纳个税?
在本例中,对于自然人A转让持有的股权来说,收入是A和C双方合同约定的全部的转让价格,即1200万,成本是A的股权的原值,本例中A是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实际支付的价款即实收资本1000万,不考虑其他的合理费用,1200万减1000万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对于A来说,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对于C来说,分红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但对于C来说,获得B公司100%股权的股权原值是1200万,假设C在5月按1300万直接转让给其他人,C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对于A来说,股权转让所得为零,不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分红200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C来说,获得B公司100%股权的股权原值是1000万,假设C在5月按1300万直接转让给其他人,C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两种情况下,合计和各自的税都不重复缴纳,不存在多交。对于C来说,暂时不打算出售B公司的股权,可以考虑A先分红的方式,但我们也要清楚,B公司的200万要实际分红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分红的话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再考虑C出售公司的股权价格按净资产作价的话,会稍微复杂点。
(1)以发放工资形式:定性为工资性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以工资单方式入账核算,履行个税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并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
弊:用工风险会波及到被挂靠单位、存在个税、社保问题。利:隔离用工风险、不存在个税、社保问题、核算简单;
(1)以发放工资形式:定性为工资性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以工资单方式入账核算,履行个税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并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
弊:用工风险会波及到被挂靠单位、存在个税、社保问题。
利:隔离用工风险、不存在个税、社保问题、核算简单;
2、如果有个人投资人,对这部分应付未付利息,可转债发行人是否要履行源泉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手续,才能将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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